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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2024年2月29日,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267.59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948%,最高成交价为12.8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4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222.3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4年1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最高价不超过人民币22.38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2月,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1.16万股,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3.04万元。
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267.59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948%,最高成交价为12.8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4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222.3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嘉峪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炭材料”)、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炭材料”)、陇西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西索通”),甘肃索通盛源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盛源”),以上公司均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嘉峪关炭材料、创新炭材料、陇西索通提供的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0,000万元、人民币4,000万元、人民币42,000万元,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预焙阳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索通盛源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500万元。截至2024年2月末,公司已实际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70,748万元(含本次)、人民币168,977.67万元(不含本次)、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次)、人民币57,100万元(含本次)。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4年2月末,公司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1,653,838.43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3.51%;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650,173.43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9.32%。
陇西索通以其自有的30万吨铝用炭材料项目项下土地甘(2022)陇西县不动产权第0014008号、甘(2022)陇西县不动产权第0014012号为上述4.2亿贷款额度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7亿元(含等值外币),该担保额度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24年2月末,公司为嘉峪关炭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0,748万元(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92,565万元,嘉峪关炭材料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创新炭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8,977.67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58,000万元,创新炭材料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陇西索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58,000万元,陇西索通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索通盛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7,100万元(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42,000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金融机构多以合同的提交审批时间为签署时间,同时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
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软件开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预焙阳极炭块、碳纤维、碳复合材料及炭素制品;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研发;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炼焦;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耐火材料生产;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耐火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三)《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牵头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代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税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聘请第三方进行催收的费用等。
嘉峪关炭材料、创新炭材料、陇西索通、索通盛源为公司的控股/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本次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有利于便利后续经营、提升决策效率、保证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4年2月末,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大会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653,838.43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3.51%,实际担保余额为650,173.63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9.3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650,638.43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2.93%,实际担保余额为646,973.43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8.7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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